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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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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学术交流,规范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医院实际,制定《宿松县人民医院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职工参加学术组织备案申请表

3.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管理办法

 

 

宿松县人民医院

20241217

 

附件1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科室和职工须有廉洁自律意识,严肃规范学术活动期间组织行为,杜绝违规违纪,树立医院及学科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职工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我院职工参加各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协会和学会等社会兼职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由医务护理部负责备案,医院办公室负责盖医院公章。

第五条  考察、调研、比赛等以及非学术性的党政工作会议、行政指令性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范围明确: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

(二)专业对口:会议内容应与所在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参加学术活动范围

(一)国家和地方一级学会及下属各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国家行政部门如卫生健康委等组织的学术会议。

经国家或地方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审批通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经批准开展的学术

活动。

医院重点扶持项目及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急需培训的项目。

 科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同一学术会议,安排一人参加,且应优先考虑有会议交流发言者。

 参加学术活动的审批流程

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需办理事前审批,填写“出差审批表(学术活动类)”,连同大会邀请函、议程及盖有相应印章的会议通知,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字、主管院长签字审批,根据会议类型按职能归属报医务护理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外出参会,申请人为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的,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个人自筹经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并同意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十条  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一)预算额度控制使用医院资金支出的,各科室的报销额度按照专科等级、科室类型、人数、职称确定,在综合核定的全年预算总额度中列支,预算额度只限当年使用;  

)经费报销范围:符合学术活动范围及参会条件的,参会费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餐补费)依据财务制度报销,需缴纳会务费超过1000元(包含1000元)的会议及省外学术会议需院办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外出,科主任、护士长一年不超过4省外会议不超过1次科室骨干医务人员(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1年参加省内会议不超过2次,医院不负担进修、规培、返聘人员的参会费用返聘人员任市级或市级以上学会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除外;未尽事宜参照宿松县人民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会后报告

会议结束后,参加者返院后视情况需要,为相关科室报告学术交流情况及学习心得。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医院请示报告制度和出差管理制度,不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二)按规取酬,外出取得的讲课费等酬劳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座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

(三)禁止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人员以及管理服务对象以学术会议为名义的旅游安排、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四)严禁我院职工以学术活动为平台,借学术研讨之名,变相为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推介;

(五)严禁擅自改变出差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如违反以上规定,须接受组织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第三章 参加学术组织

第十三条  鼓励我院职工参加符合自己研究方向和所在学科建设需求的学术组织并积极申请担任副主任委员或以上职务(各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协会和学会等)。

第十四条  所参加的学术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注册,并切实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学术组织备案流程

参加各类学术组织的我院职工,填写“职工参加学术组织备案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报送至医务或护理部等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我院职工在所在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的同时,有义务宣传医院的科研成果和工作成就,扩大医院的学术影响力。

第十七条  在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工,应与组织内专家、学者加强联系,邀请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推动相应学科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解释。

 

附件 2   

宿松县人民医院职工参加学术组织备案申请表

 

姓名

 

科室

 

电话

 

推荐人

 

加入学术团体名称

 

申请人性质

新任    连任     □其他        

 

申请学术团体任职

 

主任委员 委员

副主任委员    □常务委员

□其他                 

 

参加学术团体须知:

1、该学术团体应合理合法,符合国家一切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2、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 申请人应对在该学术团体参加的一切活动负有全权法律责任;

4、 申请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对该学术团体及申请人负有监管、核查责任。

 

本人已详读并同意遵守上述须知,并承诺 该学术团体合法,且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全符合该团体入会资格。

本人将对在该学术团体参加的一切活动 全权负责。

 

 

申请人:

 

经核查,该学术团体合理合法,申请人符合该学术团体入会要求,其申请资料真 实、准确。同意申请人加入该团体。

 

 

 

 

申请人科室负责人:

 

医务/护理部负责人:

 

 

 

医务/护理部分管院长:

 

 

附件3

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管理办法

一、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须符合“六个应当”

1. 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2. 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3.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4.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5.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6. 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严禁有以下行为

1. 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2. 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3. 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4. 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5. 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 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